6月2日,西铁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2020-2022)》和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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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西铁两级法院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最严格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全力为长江、黄河流域和秦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和保障。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西铁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00件,审结1877件。
此次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聚焦环境资源领域社会关切,类型多样,全面展示了西铁两级法院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秦岭区域常态化长效化保护的成果。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涉及水、土壤、森林、动物、人文遗迹等诸多环境要素。
这8个典型案例都有啥?
一起来看看~
目录
一、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诉贾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西安某建材公司诉西安市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秦始皇陵保护行政处罚案
三、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安康市某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西安市某县生态环境局、某镇政府不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五、朱某诉陕西某实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狩猎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被告人赵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许某某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诉贾某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贾某在网络上公开售卖胡兀鹫标本。经鉴定,胡兀鹫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称为生态链的清道夫,对净化环境、减少疫病传播有着重要的生态作用。贾某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应当承担赔偿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反馈,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贾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损失费等费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本案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贾某表示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经西铁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负担野生动物损失费、生态环境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7446.32元(已履行兑现)。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本土环保公益组织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野生动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被告实施的非法出售行为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审结后,法检两院共同向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移交了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用于秦岭北麓的补植复绿。本案以调解结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审判效率,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实现了“四个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二
西安某建材公司诉西安市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秦始皇陵保护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开始,西安某建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预拌混凝土扩建项目。2017年3月,西安市某规划局将该线索通报给西安市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同月17日,西安市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就西安某建材公司“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立案调查,并责令西安某建材公司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此后,西安市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两次向西安某建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根据该建材公司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履行法定程序。其间,秦始皇陵博物院两次对西安市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征询意见函作出回复,称西安某建材公司施工已对秦始皇陵文物安全及周边历史风貌造成影响,破坏了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为在该区域内不宜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2019年3月11日,西安市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西安某建材公司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30万元。西安某建材公司不服,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西安某建材公司未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西安市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西安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相对人不服文物行政部门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案件。秦始皇陵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和血汗的结晶,是我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原告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影响秦始皇陵的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破坏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形成了打击违法、保护文物的有效合力。该案从线索发现到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多元联动、依法履职、各尽其责,是共建新时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屏障的成功范例。
本案入选202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案例三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安康市某自然资源局
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起,某合作社在未取得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某县永久基本农田0.203公顷开办生猪养殖厂。安康市某自然资源局虽对某合作社作出罚款及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但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安康市某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办生猪养殖厂属法律所禁止的土地违法行为。安康市某自然资源局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责令安康市某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某合作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203公顷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和关键,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问题,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积极探索“法检协作+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公告宣告送达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书,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双管齐下的方式形成司法裁判和检察监督合力,督促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对“双建议书”反馈的问题全面督促整改落实,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和改进了全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依法行政工作。“双建议书”达到了以案促治的良好效果,成为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秦岭生态保护的重要抓手。
案例四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西安市
某县生态环境局、某镇政府
不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蚰蜒河位于陕西省周至县终南镇,流经多个行政村后最终汇入黄河。多年来,附近村民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蚰蜒河,并在河道及两岸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形成了长约720米、宽约1.5米、面积约780平方米的黑绿色水体,水面漂浮大量塑料废弃物等生活垃圾,并伴有强烈刺鼻气味,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西安市某县环境局、某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对蚰蜒河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裁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会同检察院组织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终南镇政府等六个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就责任分工、协同履职、治理模式、治理标准等问题深入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会后,周至县生态环境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按照“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生态绿化”的原则,委托第三方开展整治。对污水采用“管道收集+泵站提升”模式收集处理,新建污水管道722.4米、污水提升泵1座,将沿河37个排污口全部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两岸约2400平方米岸带栽种绿草,绿化修复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终南镇政府对河底淤泥、河道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并向村民进行环保宣传,引导村民将垃圾倾倒至收集站内。
经第三方检测,涉案水体治理达标,已不属黑臭水体,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遂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撤回起诉,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农村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农村黑臭水体是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事关民生福祉。针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顽疾,法检两院就源头治理和水体治理一并监督,秉持诉源治理和持续监督理念,在提起诉讼后,积极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责任分工,促进协同履职,推动行政机关采取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两岸绿地、清理河道淤泥、完善垃圾收运等措施,有效整治了黑臭水体,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同时,本案采取听证、走访群众等方式,听取多方意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在各方一致认可整改效果后,检察机关依法撤诉,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公信力。
本案入选202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案例五
朱某诉陕西某实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购买并入住被告陕西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后,因该公司设置于住宅楼四楼的配电室存在噪声,原告及家人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该公司对配电室门窗进行封堵,但效果不明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噪音并承担噪音测评费用。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机构认为环保部门并未出台关于居民楼内电梯等设备产生环境噪声评价的环保标准,检测缺乏操作规范,但经实地查看,在原告朱某商品房内确有持续不断的低频噪音,该噪音来源于四层配电室,通过建筑主体结构向上传导。因居民的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为目的的居住场所,对环境各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夜间休息时的要求应严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标准。涉案房屋的噪声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超标,被告应对由此造成的噪声污染负责。遂判决被告陕西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噪音,并向原告朱某支付噪音检测费用2500元。该案一审已生效,被告已给原告做退房处理,并支付检测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住宅房屋噪声污染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近年来,高层住宅带来的电梯噪声污染问题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在国家尚无相应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情况下,当电梯等楼内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低频噪声确实对楼内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影响时,法院没有机械照搬法律法规、固有标准,而是通过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方式,为类似问题解决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处理路径,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安宁健康的生活权利,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案例六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狩猎
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0月,杨某某使用钢丝自制钢丝套索,在其承包地边多次安放猎套,共捕得野猪1只、猪獾4只、果子狸2只、小麂2只。经有关部门认定,其损害野生动物价值数额共计12100元。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原告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100元。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且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遂当庭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杨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要求其承担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损失的民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100元。
典型意义
该两案系同一非法狩猎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中院首例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安康市宁陕县地处秦岭南麓,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与野生动物活动相互交织,本案深入案发地进行巡回审理,在案件办理中健全完善“三+”机制,一是刑事惩戒+民事赔偿。法院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从而从轻量刑的重要考量,实现刑事惩戒和民事赔偿“双到位”。二是司法裁判+社会治理。在解决个案定罪量刑和民事赔偿等法律问题的同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宁陕县林业局从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开展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积极探索创新管护机制等方面加强和改进了相关工作,实现了野生动物保护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双赢”。三是惩戒处理+法治宣教。针对案发地群众生态保护意识淡薄,对有关行为违法性存在认识误区的问题,通过到案发地巡回审理,组织群众旁听,进行现场宣教和运用新媒体扩展受众面等方式,警示和提醒社会公众尊重自然、敬畏生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发生,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以案促治”的良好效果。
案例七
被告人赵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卜某某共同出资在安康市进行废旧蓄电池收购、拆解、冶炼铅锭生意,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和处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收购废旧蓄电池194.62吨。被告人邢某某、许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分别向赵某某提供废旧电池96吨、98.62吨。以上废旧蓄电池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由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拆解,由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冶炼提铅。拆解、炼铅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随意处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旧蓄电池提取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邢某某、许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仍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废旧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二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废旧电池内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废酸、废碱等电解质溶液,对人体和周边环境会造成严重危害,是国家明文认定的危险废物。由于专业处置成本高,此类物质的非法倒卖和处置现象屡禁不绝,环境风险日益凸显。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非法倒卖、处置各环节犯罪进行全面追责,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彻底斩断横跨西安、安康两市的废旧电池非法处置产业链,沉重打击了跨域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环境污染行为人和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定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
案例八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
许某某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6日至2017年年初,许某某在其承包的渭丰镇元一村20亩土地修建厂房。根据《西安市户县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显示,许某某占地面积8.26亩,均为耕地。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为耕地8.26亩,需建筑物与构筑物拆除、地面平整,土地复垦与整理难度极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2019年7月10日,许某某将地块内一栋六间两层办公楼、一台变压器、未拆除的钢构厂房等流转给樊某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樊某某在该宗地上硬化地面、修建厂房、压占土地。根据《西安市鄠邑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显示:樊某某共占地7961.38平方米,均为耕地。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委托,陕西西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7月2日作出鉴定意见,二被告破坏农用地的生态修复费总计 235,330.20元;破坏农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总计70,363.35元,其中2015年至2019年7月,破坏农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55,046.55元;2019年7月至土壤修复至基线水平,破坏农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15,316.80元。
裁判结果
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樊某某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如一年内不能修复,承担土壤修复费用;由被告许某某、樊某某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金;被告许某某、樊某某就其破坏土地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土地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本案中,人民法院突出保护农用地、基本农田的价值理念,将农用耕地用途改变导致农用耕地功能丧失纳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具体修复方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并赔偿服务功能损失和惩罚性赔偿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为后续及时有效恢复生态环境提供了保障,有力地推进了被破坏土地的修复治理,体现了司法保护公益的良好效果。
原标题:《西铁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丨六五环境日》